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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機沒幾天出問題 新《消法》幫泰安市民換新機

2014-08-05 08:52:00 作者:張冉 陳超  來源:大眾網
今年3月15日正式實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大眾網泰安8月5日訊(記者 張冉 通訊員 陳超 報道)今年4月23日,泰安市民李先生在城區(qū)某連鎖超市購買了一款某著名品牌液晶電視機一臺,價值8000元,本來是件挺高興的事,可卻讓李先生窩了一肚子火。電視機送到家后,看了沒幾天,突然就沒影像了,這可急壞了李先生,立馬把電視機送到商城進行檢測。商家認為,前幾天有雷雨天氣,是雷擊原因導致電視機損壞,屬不可抗力,且是在消費者手中損壞的,商家不承擔責任。李先生不認可,他認為,根據新《消法》的規(guī)定,商家應該在6個月內出具檢測報告。最后,李先生請工商部門幫助解決,經工商人員調解,商家同意給消費者更換一臺新的電視,消費者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今年3月15日正式實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fā)現瑕疵,發(fā)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初審編輯:陶云江
責任編輯:聶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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