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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1元多低價酒貼"名牌"變"高大上" 查你沒商量

2014-04-17 07:21:00 作者:楊文潔  來源:中華泰山網(wǎng)
原本1元多1斤,最貴4元多的散裝大曲酒,貼上高檔酒標簽后,搖身一變,身價暴漲,售價高達70多元甚至上百元,焦某等不法分子從中獲取暴利。鑒于被告人焦某、楊某、張惟某、程某、李某、張明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做出前述判決。

      原本1元多1斤,最貴4元多的散裝大曲酒,貼上高檔酒標簽后,搖身一變,身價暴漲,售價高達70多元甚至上百元,焦某等不法分子從中獲取暴利。4月16日,泰山區(qū)法院對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白酒案進行公開宣判。

      1元多低價酒貼“名牌”變“高大上”

      2010年起,被告人焦某與被告人張惟某經(jīng)過預謀,共同租賃了泰山區(qū)省莊鎮(zhèn)某村的民房作為倉庫,從濱州市鄒平縣多次購買假冒“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商標標識等外包裝,進行假冒名酒的生產(chǎn)與銷售。焦某大批購進低檔白酒,重新灌裝后,制成假冒的“泰山特曲”系列白酒、“金泰山”白酒等對外進行銷售,先后銷售給程某、李某等人,涉案金額16.9萬余元。原本1元多,最貴4元多1斤的散裝大曲酒,經(jīng)此變身,售價達70多元,甚至130多元,身價暴漲。同時,借助“泰山”牌系列白酒的影響力,一時生意紅火。

      2013年8月,經(jīng)群眾匿名電話舉報后,警方進行了立案偵查。案發(fā)當日,公安機關在其倉庫內扣押尚未銷售的假冒“泰山特曲”系列白酒196箱,涉案金額7840元,假冒“金泰山”白酒93箱,涉案金額6510元。同時查扣尚未使用的各類外包裝箱4700個、酒盒2.7萬余個、瓶蓋3萬余個、待用紅瓷酒瓶1.1萬余個、防偽及貼標3.4萬余個。同時,焦某還同犯罪嫌疑人王斌(身份不詳)從濱州市鄒平縣青陽鎮(zhèn)多次購進假冒“泰山”牌“五岳獨尊”、“酒仙”等白酒對外銷售,銷售金額14.5萬余元。案發(fā)當日,公安機關在其倉庫查扣尚未銷售的“酒仙”260箱,“五岳獨尊”65箱,涉案金額4.7萬余元。

      對七名被告人公開宣判

      4月16日下午,泰安市泰山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制售假冒泰山系列名酒案,被告人焦某、張惟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某、武某、李某、張明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各處罰金,并追繳部分非法所得。

      法官審理認為,焦某、張惟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中,焦某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且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張惟某假冒注冊商標且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嚴重,楊某明知他人實施假冒注冊商標犯罪,而為其提供運輸幫助,且其參與的假冒注冊商標在兩種以上,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同時達到十五萬元以上,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焦某、張惟某、程某、武某、李某、張明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六人的行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焦某、張惟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楊某在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張惟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鑒于被告人焦某、楊某、張惟某、程某、李某、張明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做出前述判決。對其非法所得,由公安機關予以追繳并上繳國庫。

        原標題:低價白酒“換裝”后,變成70多元“高大上”

初審編輯:陶云江
責任編輯:聶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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