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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是真的!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會被派出所管理

2015-05-25 08:57:00 作者:王洪玲  來源:大眾網(wǎng)
大眾網(wǎng)泰安5月25日訊(記者 王洪玲)近日,有一些泰安駕駛員收到了這樣的一條短信:“【泰安交警】您好,您因有嚴重或多次違法,被列為嚴重違法駕駛人,成為派出所的管理對象,特告之。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要違法”。
      
        大眾網(wǎng)泰安5月25日訊記者 王洪玲)近日,有一些泰安駕駛員收到了這樣的一條短信:“【泰安交警】您好,您因有嚴重或多次違法,被列為嚴重違法駕駛人,成為派出所的管理對象,特告之。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要違法”。有網(wǎng)友擔心這是電信詐騙的新手段,事實上,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被列為派出所管理對象一說來自于2015年5月1日起新實行的《山東省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安全管理辦法》,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違法駕駛人安全管理納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治安、交警、禁毒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作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所以,泰安的駕駛員們,這條短信是真的!當您收到這條短信時,說明您已經被警察叔叔盯上了。
      在此,大眾網(wǎng)記者提醒廣大泰安駕駛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安全駕駛,守法出行。
      附:《山東省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從源頭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安全管理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公安機關牽頭推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堅持教育、宣傳、幫扶、管理綜合施策。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駕駛人為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以下簡稱“違法駕駛人”):

      (一)一年內有酒后駕駛記錄的;

      (二)三年內有吸毒記錄的;

      (三)本計分周期內記分超過12分且有單次記6分以上記錄的;

      (四)本記分周期內有10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且有單次記6分以上記錄的;

      (五)一年內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承擔主要以上責任的。

      第四條  違法駕駛人安全管理納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工作,治安、交警、禁毒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xié)作配合,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重點對象管理平臺,及時將違法駕駛人信息以《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通知書》形式推送至居住地派出所。居住地派出所應當在接到《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通知書》7日內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逐人登記《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登記表》,列入教育管理。對經核查不在本轄區(qū)居住的違法駕駛人,公安派出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縣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

      違法駕駛人列管周期為一年。

      第六條 公安派出所應與違法駕駛人簽訂《安全文明駕駛承諾書》,每季度至少走訪一次,掌握其現(xiàn)實表現(xiàn),開展教育管理;縣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應結合“交管進社區(qū)”,每周向違法駕駛人發(fā)送教育提醒短信,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駕駛警示教育或集中教育培訓。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依托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基層組織和家庭建立健全社會化幫教隊伍,每名違法駕駛人落實12名幫教人員,開展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治安、交警、禁毒部門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健全完善情況信息會商交流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問題,指導教育管理工作開展。

      第九條  對列管期滿的違法駕駛人,由縣級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牽頭,治安、禁毒等部門參與,及時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風險評估,作出繼續(xù)列管或解除列管的評估結論,于列管期滿前一周內書面通知居住地派出所。

      道路交通安全風險評估辦法由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制定。

      第十條  居住地派出所應根據(jù)對違法駕駛人的評估結論,及時解除列管或繼續(xù)列管。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依托道路交通安全重點對象管理平臺逐人建立違法駕駛人檔案,內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登記表》;

      (二)《道路交通嚴重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通知書》;

      (三)《安全文明駕駛承諾書》;

      (四)違法駕駛人走訪調查記錄;

      (五)參加交通安全教育活動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研發(fā)建設道路交通違法駕駛人管理平臺,實現(xiàn)對違法駕駛人的自動排查、網(wǎng)上管理,與警務云治安管理系統(tǒng)對接,共享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數(shù)據(jù),提升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信息化、動態(tài)化水平。

      第十三條  建立違法駕駛人教育管理工作考核機制,納入公安機關綜合考核。對措施落實到位、工作成效突出的給予表彰獎勵;對工作不重視、措施不落實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治安總隊、交警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市公安機關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省公安廳備案后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51日起實施。

      
初審編輯:陶云江
責任編輯:趙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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